您现在的位置是:首页 > 榴榴无忌

蒋委员长、何应钦对日重大成果:何梅协定

| 人围观 |

杰西平克曼2025-08-18 17:37:44

1933年5月31日,中华民国和日本签订了卖国的《塘沽停战协定》。 为了实现日本帝国主义侵吞华北进而独霸中国的既定国策,日本军部与关东军利用国民党的不抵抗政策,着手全面实施分离华北,将华北变为“第二个满洲国”。

河北事件发生后,蒋委员长的南京政府电令河北政府由天津迁往保定,并命令何应钦与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举行谈判。并达成如下重大成果:

日本方面的要求:

觉书(1935年6月9日)

一、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:
(一)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;
(二)蒋孝先、丁昌、曾扩情、何一飞之罢免;
(三)宪兵第三团之撤去;
(四)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;
(五)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、复兴社等有害于中、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,并不容许其存在;
(六)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,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;
(七)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;
(八)第二十五师(一作“第廿五师”)撤退河北省外,第二十五师(一作“第廿五师”)学生训练班之解散;
(九)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。

二、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,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:
(一)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,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,更有使中、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,勿使重新进入。
(二)任命省市等职员时,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,不使中、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。
(三)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,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。

以上为备忘起见,特以笔记送达。此致
何应钦阁下
昭和十年六月九日
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


何应钦复函(1935年7月6日)

敬启者: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,并自主的期其遂行,特此通知。
此致
梅津司令官阁下
何应钦
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

“何梅协定”的主要内容有:①罢免日本指定的中国军政人员;②取消或解散日本指定的国民党政府党政机构;③撤退驻河北的国民党中央军和东北军;④禁止抗日活动;⑤约定事项,即“觉书”中的“附带事项”三项。

由于蒋委员长和何应钦自知何梅协定丧权辱国、无颜向祖宗、国民交代,事后一再否认存在何梅协定,但是对日本提出的要求,却每一条都不折不扣的执行了。

随便看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