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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缴国人炒美股收益税?秋后算账还是政治落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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卓先生2025-06-03 17:37:12

来源:转载

近期,不少在境外券商交易美股的投资者,陆续收到来自税务部门的“自查提醒”,境外账户的收入、盈利,是否申报缴税,成了热议话题。

01 | 追缴风暴:百万美元以上账户是首批重点
2024年起,地方税务机关已对境外投资收入展开追缴,尤其针对美股账户、境外券商、境外银行账户的收益。主要集中在资金量百万美元以上的客户群体。案例显示:

北京、山西、厦门等地投资者已被点名。

武汉某投资者,因在老虎证券、富途证券累计交易额1500万美元,被税务局多次电话约谈。

湖北居民孙某某因境外投资未申报,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高达141.3万元。

02 | 法律依据早已明确,落实才刚开始
根据1980年版及2018年修订的《个人所得税法》,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均需申报缴税。

境外所得包括利息、股息红利、财产转让收益等九类收入,适用20%比例税率。

A股个人转让所得自1997年起暂免征税,但境外股权投资收益并无豁免。

⚠️ 值得关注的是:美股交易是否按“单笔交易”还是“年度盈亏”计算应纳税额,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尚无统一口径,需与当地税局协商。

03 | CRS是核心抓手,避无可避
CRS(共同申报标准)是由OECD制定的跨国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机制:

中国自2017年起实施,2018年首次信息交换。

覆盖新加坡、澳大利亚、英国、加拿大、日本等超100个国家。

香港地区券商(如富途证券)亦需遵守CRS规定,将账户信息上报香港税务局,再与内地税务局交换。

⚠️ 误区澄清:

不是券商直接向内地报送数据,而是通过香港税局—内地税局的路径。

交易流水、账户结余、股息利息等信息,均可被税务部门掌握。

04 | 非CRS国家也不等于“避税天堂”
有投资者认为,到美国本土或未加入CRS的国家券商开户,就可以“避开”信息交换。律师明确指出:

不参与CRS ≠ 合法避税。

隐瞒境外收入属于“逃税”,一旦被查,依法追缴,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:

逃税金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%以上,最高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;

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%以上,最高可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05 | 税务居民认定与争议空间
税务居民的认定(183天居住、护照/身份、收入来源)并非“一刀切”。

境外炒股收益的征税口径(单笔、日度、年度盈亏)也存在地区差异。

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、复议、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解释,避免不公。

06 | 合理申报才是正道
律师建议:

收到自查通知后,尽快梳理个人2022-2024年境外账户收益。

依法申报,合理合规地利用税务规则,避免“冤枉税”。

对于复杂情况(如双重身份、股权交易亏损)应借助专业机构争取合理税负。

【小结】
这次“美股交易征税”并非新法新规,而是法律执行力的加强。
CRS信息交换+大数据分析,让“全球所得”无所遁形。
但法律框架内,税负优化、合规申报、依法争议仍有空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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